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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来人员计划生育管理法规执行中亟待解决的几个问题

文章摘要:日前,笔者就外来人员计划生育管理工作进行调研,发现存在两级法规条款矛盾等一系列问题,亟待引起市有关部门重视。
文章主题:外来人员 计划生育 人口管理 流动人口 生育文化
文章内容:中国加入上海应考虑的几个问题口吴光伟姚明一,加入后,政府将取消出口退税补贴,上海怎么办.1999年共补贴外贸企业626亿元,出口退税率平均达到15%.上海是外贸出口大户,应早作对策.具体说,可以考虑外贸企业留存部分外汇,以减少其汇兑损失.对资信好的企业,可随时开出远期信用证.上海可以变相免除外贸企业一部分税收,如让一些达到出口指标的企业享受三资企业,高新技术产业待遇,少征其职工养老保险金.银行贷款给予优惠利率,对出口达标的企业奖励等等.二,加入0后,外资银行在2年半后可以对国有企业进行人民币存贷业务,5年后可以对居民开展业务,上海怎么办.上海的银行应加快兼并,适应国际市场的潮流,同时应考虑开放浮动利率,让银行间有竞争,以适应与外资银行的竞争.并急需对银行干部进行业务培训,开拓眼界,提高服务质量.要让更多的银行股票上市,成为商业化的股份制银行.三,在加入0后,中国允许微软等公司在华经营,上海怎么办.上海是大都市,网民较多.如国外的通讯速度应用到上海,轻轻点击可以邀游四海,查询资料,对上海的网络业,教育,宣传,新闻,出版,文化,体育业形成巨大冲击上海应急思对策,建立强大的"上海热线"和电子商务网络,抢占中文网络世界,力求以快,新,精来吸引上网者.四,加入0后,中国每年要进口25部美国,日本和欧盟大片,对电影业,电视业,文化事业等媒体形成冲击,上海怎么办.上海一方面要严打碟片走私,适当提高外国大片价格,另一方面要组织力量,出精品,出国产大片;并尽量减少粗制滥造的电视剧.五,加入0后,上海国际法律人才和会计人才不足,怎么办.上海的从业律师数量已不少,但绝大部分律师对涉外诉讼没有把握.上海的会计事务所和审计事务所涉外人才不多.上市公司基本上都要请香港人员来审计.单安达信公司在中国已发展到近20个分公司,赚了好多亿元人民币.上海必须加快培养国际法律人才和会计人才.六,加入0后,允许外资参股基金33,以后逐步提高到49,上海怎么办.上海必须对上市基金经理的责权利作出奖惩分明的规定,并定期公布最佳基金管理者,以吸引外资投入.上海应成立"储蓄基金".居民买人"储蓄基金",一年内不动用,可享受银行同期利息.同时,可以分享基金红利.基金价格上升时,居民可高抛低吸,享受银行活期利息."储蓄基金"可由银行出面管理,这是活跃证券市场的良策,更是与外资银行争夺居民储蓄的最佳方案.如不这样,只要外资银行利率略高于中国商业银行,居民储蓄就会流失到外资银行去.(作者单位:同济大学)外来人员计划生育管理法规执行中亟待解决的几个问题口乔明华日前,笔者就外来人员计划生育管理工作进行调研,发现存在两级法规条款矛盾等一系列问题,亟待引起市有关部门重视.0484468一,两级法规有矛盾,操作不规范上海市外来人员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主要是依据由国务院批准,1998年9月22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号发布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国办法")和1998年9月1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上海市外来流动人员计划生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市办法").由于"市办法"颁布时间略早于"国法",两级法规之间的衔接对应出现抵触.一是覆盖对象不同."国办法"明确规定外来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对象主要是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而且办理婚育证明必须有合法的婚姻证明,也就是未婚流动人口不在管理范围之内,而且也不能办理婚育证明.而"市办法"去掉"已婚"两字,扩大了管理范围.如按"国办法"主要检查已婚育龄人员,不检查未婚人口的婚育证明,再减去管理上已纳入本市户籍人口同等管理的外来媳.那么,目前所进行的查证工作,大部分于法无据,给许多当事人工作,生活造成影响.二是操作程序不同."国办法"是计划生育验证在前,暂住审批在后;而"市办法"则是暂住登记在前,计划生育验证在后,致使当事人难以适从.二,对法规理解不准,执行出偏差"市办法"第8条"持有加盖计划生育验证合格章的暂住证者,应当每年到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复验1次"."国办法"第14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与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建立联系,并将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避孕节育情况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已婚育龄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了解已婚育龄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后,不得再要求其回户籍所在地接受避孕节育情况检查".但部分街道,居委会的计生干部对复验条款理解有误,仍要求外来人员再回乡重新出具有关证明,增加了当事人负担.三,有关规定脱离实际,实施有难度.一是节育手术费问题."国办法"第17条,"市办法"第16条均规定,外来人员节育手术费,如无单位的,可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报销.而实际上这并不现实,特别是外来媳的节育手术费用,原籍政府更不可能予以报销;因此,外来媳的节育手术费用就无法落实.二是准生证问题."市办法"第6条规定,"外来人员在本市生育,应当遵守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计划生育规定."本市妇女初婚生育第一胎是不需要准生证的,而外省市则不论是否初婚,是否第一胎,均需准生证.这样,外来媳在本市生育就需要原籍出具准生证;而按农村一般习惯,妇女出嫁后,即为夫家人.部分省市的乡(镇)政府计生部门认为外来媳已嫁上海,不应再占用原籍指标;有些乡(镇)则索取高额费用.这样,致使部分外来媳无法开出准生证,造成本区计划外生育数上升.为了更有效地做好外来流动人员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我们针对上述问题建议:1,尽快修订地方法规并及时调整工作方法.对于两级法规相矛盾的地方,一是尽快修订法规.应按照地方法规服从国家法规的原则,修订"市办法"部分条款,使之与"国办法"相一致.二是及时调整工作方法.如对全体外来育龄妇女验证率作为区,街道计生部门考核指标的做法应予以调整.对外来媳初婚生育第一胎无准生证认定为计划外生育的做法也应予调整.2,从实际出发,探索处理具体事项的有效途径.本市制定有关政策应对外来媳参照本市居民待遇.为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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