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器工业 | 畜牧动物 | 预防医学 | 林业 | 管理 | 水产渔业 | 农业科学 | 药学 | 电工技术 | 外科学 | 政治法律 | 军事 | 园艺 | 口腔科 |
期刊导航 >> 工业技术 >> 矿业工程 >> 淮北建设科技 >> 2005年31期

一起非法用工工伤事故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

党莉
淮北建设科技法律顾问处
文章摘要:甲公司将承建的土建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分包给乙某,乙某非法招用丙某等人从事工程施工,丙某在工作中发生工伤事故。乙作为包工负责人,应承担丙的工伤待遇;乙确实无力承担时,甲公司作为发包方承担补充连带责任。
文章主题:非法用工 工伤事故 劳动争议 补充连带责任 案件 工程分包 土建工程 工程施工 工伤待遇 负责人
文章内容:一起非法用工工伤事故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顾问处党莉摘要甲公司将承建的土建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分包给乙某,乙某非法招用丙某等人从事工程施工,丙某在工作中发生工伤事故.乙作为包工负责人,应承担丙的工伤待遇;乙确实无力承担时,甲公司作为发包方承担补充连带责任.关键词非法用工工伤事故劳动争议补充连带责任1案情简介1.1事故经过1995年初,省地的甲公司承揽地一商住楼工程后,甲公司将其中木工,瓦工等部分劳务分包给原甲公司退休人员乙某,乙某招用社会人员承揽了该分包工程.地的丙即由乙某招为临时用工.1995年8月,一天清晨,丙与同事一起往楼顶运送钢模板,该同事没有卷扬机操作证却启用卷扬机(未上锁)运送钢模板,丙刚踏上卷扬机吊栏,即因钢丝绳断裂,随卷扬设备一起从七楼坠下摔成重伤.丙住院治疗期间,乙某及丙的家人从甲公司借款支付了大部分医疗费用.乙某支付给丙若干元,丙自己垫付若干元.后因丙受伤赔付事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丙向地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1.2劳动争议仲裁省劳动争议仲裁委仲裁期间,委托劳动部门对丙进行工伤认定,该劳动部门以丙从事的工作是在工程日常生产情况下,且在生产时间和区域内,由于施工过程中存在不安全因素,造成伤害的,故认定丙为工伤,构成4级伤残.省劳动争议仲裁委以此认为本案应适用《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而丙又系临时工发生工伤事故,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如何确认临时工用工主体的复函》(劳办发[1994】109号文):''.…"用人单位非法使用临时工期间,造成临时工工伤的,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临时工的工伤待遇.劳动行政部门对该用人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包工负责人非法使用临时工发生工伤事故的,应承担临时工的工伤待遇,包工负责人确实无力58承担的,由发包方承担.对'私人包工负责人'和'包工负责人'的认定,在劳办力字[1993】17号'复函'中两者的意思是一致的……"的规定,丙的临时用工主体应是私人包工负责人乙某,丙的工伤待遇也就应由乙某承担,甲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据此,省劳动争议仲裁委裁决如下:一,甲公司支付丙一次性伤残补助若干二,乙支付丙住院治疗期间的工资若干三,乙支付丙医疗费,交通费及住宿费(凭票据)若干四,甲公司一次性支付丙出院后至裁决日伤残抚恤金若干.五,甲公司从裁决次日起,按月向丙支付伤残抚恤金若干.1.3人民法院审理在丙领取仲裁裁决书后,甲公司也领取了仲裁裁决书,并于其后的第5日因不服该裁决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丙在答辩期间提出反诉,要求按丙受伤前平均月工资标准而不应按全省人均收入一次性支付伤残抚恤金及伤残补助金若干元,支付住院期间护理费若干元,支付丙诉讼期间的误工费若干元等.该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丙为乙招用的临时工,丙是在工作时间从事与工程有关活动造成的应认定为工伤.乙做为丙的临时用工主体,应承担丙的工伤待遇,乙确实无力承担时,甲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该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一,甲公司,乙某一次性支付丙一次性伤残抚恤金若干二,甲公司,乙某一次性支付丙出院后至判决日的伤残补助费若干三,甲公司,乙某一次性支付被告易地安置费若干四,甲公司,乙某一次性支付丙自己垫付的医疗费若干元五,驳回丙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由甲公司,乙某负担;反诉费,丙已垫付,等执行收取后再返还给丙.2裁,判法理评析2.1程序一一反诉已过诉讼时效,丙之反诉应子驳回.反诉与本诉是对诉的一种分类,也是诉的一种,是指在诉讼过程进行中,本诉被告针对本诉原告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的独立的反请求反诉在本质上与本诉具有同等性质,反诉不因本诉的消灭而消灭,反诉提出后,即使本诉的诉讼请求被放弃或撤回,也不影响反诉的存在与审理.因此,反诉之"反"仅仅是针对本诉之"本"的称谓,其本身应该也必须像本诉一样符合起诉的相关条件,其诉请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同样和本诉一样首先应满足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一旦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超过法定诉讼时效,也就意味着起诉人丧失了依靠国家强制手段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胜诉权利.本案是因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而引发的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依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的法律适用原则,诉讼时效就应依处理劳动争议的特别法的规定计算.我国《劳动法》第83条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而本案丙在甲公司之先领取了仲裁裁决,甲公司又是在领取仲裁裁决书后的第5日(即起诉时效届满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故丙之反诉显然是在其收取仲裁裁决书5日之后才提出的,已经超过了法定5日的诉讼时效要求,故对丙之反诉应不予立案.由于本案已立案,故可在查明事实后依法驳回丙之反诉请求.而本案中的人民法院在审理本案时忽视了反诉已过诉讼时效的问题,从而支持了丙的部分反诉请求,显然是错误的.2.2实体一一连带责任亦应分清责任性质与承担顺序2.2.1丙的临时用工主体应为乙某本案当事人涉及甲公司,乙,丙三方,三者间形成一定的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有合法与非法之分,本案中甲与乙,乙与丙之间均为非法的法律关系:乙没有承建资质而与甲形成非法承揽的法律关系,乙作为包工负责人没有雇工合法资格与丙形成非法临时用工的法律关系.而非法的法律关系并不代表非法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就不存在相应的法律权利,义务关系.原劳动部办公厅《如何确认临时用工主体的复函》规定:包工负责人非法使用临时工发生工伤事故的,应承担所用临时工的工伤待遇,该规定还指出"私人包工负责人"与"包工负责人"两者意思一致.丙系乙招用,管理,分配工作,发放工资,因此乙虽无合法用工资格,丙与乙之间仍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由此裁,判均认定丙的临时用工主体为乙是完全正确的.2.2.2甲对丙承担的应为补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是指因违反连带债务或共同实施侵权行为而产生的责任,各责任人之间是有连带关系,即各责任人对外不分份额,不分先后次序地根据权利人的请求承担责任.连带责任又可分为一般连带责任与补充连带责任.一般连带责任者,权利人可向承担连带责任的任何—方责任^,或所有责任人主张全部或部分权利,承担超
引用文章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