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司法精神病学中“偏执性精神病”的诊断地位
文章摘要:司法精神病鉴定结论中的“偏执性精神病,无诉讼行为能力”可能导致诸多方面的问题,鉴于此,建议偏执性精神病的诊断只限于临床精神医学研究的范畴。
文章主题:鉴定 偏执性精神病 诉讼行为能力
文章内容:?6?突发性强的特点,这与青少年分析,思维水平不成熟,易冲动的心理特点是分不开的.农村和城市违法青少年的精神疾病多见精神分裂症,精神发育迟滞.因精神疾病而免于或减轻责任能力者中,有2例被诊断患有精神分裂症.实施违法行为时是受病理性动机,如被害妄想,关系妄想,幻觉等支配,或不明动机影响.此时的精神病人认识上存在阻碍,侵害的对象随意,往往见凶器就拿,见人就乱打.犯罪的动机不明显,侵害的目标随意.作案手段残忍,人身危险性大,危害后果严重.精神发育迟滞病人由于智力较差,考虑问题比较简单,不周到.作案时不顾后果,社会影响.故而易于促发犯罪,尤其是暴力犯罪形成.由此可见,在研究和预防青少年犯罪中,普遍重视青少年犯罪社会心理因素同时,青少年精神健康状况问题即生物医学因素不容忽视.值得关注的是本文中农村和城市女性违法青少年各有3例.据报道女性违法青少年数量近年来有?法律精神医学?法律与医学杂志2007年第4卷(第4期)增加趋势,且犯罪类型多严重,囿于篇幅有限,未做详细讨论,有待于今后进一步研究.参考文献[1】魏健馨,张学林着.犯罪心理学.南开大学出版社,2001,136.[2]马克昌.中国刑事政策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92,307.[3】曾燕波.城市青少年犯罪特征分析.当代青年研究,1997年6月刊.34—36.4】蒋小燕.试分析新时期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特点及其防范措施.培训与研究(湖北教育学院学报),1998年4月刊,12—16.[5】森武夫.犯罪心理学.北京:知识出版社,1982,85.6】郭翔.武汉市同龄群青少年违法犯罪纵向追踪调查研究报告.青少年犯罪研究,2002,136—141.[7】,..,,..,1987,25:295-321.[8】张雪筠.转型时期农民犯罪特点探析.青少年犯罪研究,2002年(2),2-6.(收稿:2006—10—18;修回:2007—08—20)试论司法精神病学中"偏执性精神病''的诊断地位何恬(西南政法大学.重庆400031)【摘要】司法精神病鉴定结论中的"偏执性精神病,无诉讼行为能力"可能导致诸多方面的问题,鉴于此,建议偏执性精神病的诊断只限于临床精神医学研究的范畴.【关键词】鉴定;偏执性精神病;诉讼行为能力【中文图书号】919.3【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1007—9297(2007)04—006—03近年来,媒体接连报道了多起因被医生鉴定为偏执性精神病而引起争议的案件,对司法精神病鉴定结论的可信度在公众心目中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由此,引发了笔者对偏执性精神病是否适宜于司法精神病学范畴的思考.从偏执性精神病的医学特点.法律维护公民基本人权的理念,培育公民的维权意识和鼓励反腐败的精神以及保持国家良好的政治形象出发.建议偏执性精神病仅限于临床精神医学研究为妥.理由是:一,偏执性精神病的医学特点决定了临床诊断易生大众信任危机偏执性精神病的患者通常有个性缺陷,表现为主观固执,敏感多疑,容易激动,自尊心强,自命不凡,自我评价过高等.这一性格特征,导致他遇事爱[作者简介]何恬(1958~),汉族,女,重庆人,医学学士,法学硕士,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硕导,主要从事司法精神病学的教学和鉴定工作.:+86—23-13368202658,—:@1..[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成果(050191法律与医学杂志2007年第4卷(第4期)认死理,喜欢抗上,不服从领导,为追求自己认定的"真理",不计较个人得失,哪怕倾家荡产也在所不惜,在旁人看来也许是"丢了西瓜捡芝麻",得不偿失.在人际冲突中当其处于失利地位时,好四处告状,大有"不到黄河心不甘的势头".对受挫事件全身心的投入,绝不放弃,涉及相关的内容思维条理清晰,有现实基础,但带偏激,夸大,不太切实际,固执己见的色彩,临床精神医学认此为系统性妄想.除此之外,患者的工作,生活及其它言行较之常人相差无几.综上所述,偏执性精神病患者的精神活动仅有那么一小点异常的范围.即使如此,非医学专业人士恐怕也识别不出来,要大众接受精神科医生的临床诊断何其难也!更何况医生的临床诊断常有分歧,如上世纪80年代初《民主与法制》杂志登载了一篇题为"二十年疯女之谜"的文章后在社会上闹得沸沸洋洋,曾诊断治疗本文主人翁为"偏执性精神病"的某精神病学专家后来又特撰文申明她是正常人.二,偏执性精神病的鉴定结论会使被鉴定人的诉权和名誉权等权利遭受损害前述这类性格缺陷者,发生人际冲突后可能四处告状,得不到自己所满意的结果时告状不休.所在单位,受理投诉的单位在双方僵持久拖不绝的情况下常委托作司法精神病鉴定.鉴定医生凭借临床精神医学的专业知识下结论,惯常的结论为:偏执性精神病,无诉讼行为能力.鉴定书上又未特别说明本病的治疗疗效不理想,因此委托鉴定的单位得到这一鉴定结论后,在未获得病人家属同意或者病人家属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常理直气壮地把被鉴定人强制性地送往精神病院住院治疗.经过上述一系列处理后,被鉴定人无疑于公开地被贴上了一张精神病人的标签,其隐私权,名誉权和诉权难免受到影响,以后的正常生活难以为继,迫使病人告状更甚,家属因名誉权损害受到牵连,可能由反对病人告状转而支持其告状.病人虽被鉴定为无诉讼行为能力,可作为病人监护人的家属有诉讼行为能力,这样事情非但未了,反而徒增更多的矛盾,比如委托鉴定单位不通过监护人直接把被鉴定人强制性地送往精神病院住院治疗是否合法?同时,被鉴定人周围群众凭其一贯的正常言行表现,心理上难于认同其有病的鉴定结论,加上病人常处于特殊的弱势地位,很?7?容易博得社会舆论的同情和支持.另外还涉及一个问题:谁有权提出精神病鉴定的要求和委托?在民事领域,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由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这一规定,实际上就是针对谁有权提出认定精神病人的问题.显然,除了"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他人无权主张某人有精神病.从这条可以看出,如果不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政府部门或者司法机关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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